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 中華兩岸城鎮綠色農經觀光產業協會
[以下簡稱:中華兩岸城鎮綠色產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號召兩岸從事節能減排、農經貿易、城鎮建設、觀光休閒等產業台商互助合作,以發展兩岸城鎮經濟建設為市場開發目標,推動會員資源整合、通路合作、技術交換、人才交流等手段,創造兩岸農經觀光產業互惠雙贏為創會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會址,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
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後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1.為兩岸從事休閒觀光、節能減排、城鄉規劃之農經貿易台商會員,爭取政策輔導、資金支持、合作創惠、商機開發之任務。
2.規畫設置健康養生會所及為會員建立職技教育之任務。
3.推動兩岸經貿、生物科技、城鎮建設、商業通路等項目之交流互助、合作創業之任務。
4.舉辦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之論談會議、考察訪問、技能培訓、農經展覽、會員互助、法律服務、企業聯誼等服務工作。
5、辦理政府或企業委託之專題研究及按期辦理年度工作計畫。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等單位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國民,得經一人介並完成入會手續資格者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經費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時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或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有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護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為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 之職權如下:
一、定訂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事業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護會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分別成立理監事會及候補理事三人、後候補監事一人,出缺時依序遞補。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投票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代理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查理事會之執行。
二、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三、議決常務監事長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投票互選之,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會之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被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察,工作人員權責由理事會另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定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本會辦理法人後,臨時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席次過半,出席人較多數通過行之。但下列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定訂與變更。
二、會員及代表資格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本會經法人登記後,上述事項須經出席人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議決事項得以出席過半之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財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千元,團體入會費一萬元。
二、常年會費一千元,團體年費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及贊助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等送監事會通過,提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怸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 屆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以台 號函准予備查。